(2017)湘0525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远强与肖峰、徐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远强,肖峰,徐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856号原告肖远强,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艳,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峰,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徐双英,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肖远强与被告肖峰、徐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6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率2%,逾期后,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2016年7月4日前的利息,余款被告拒不偿还。因此,依法起诉。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相关证据,经审核,均予采信。依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均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得到借款后,不依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因此,对原告的诉请均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肖峰、徐双英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偿还原告肖远强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900元,由被告肖峰、徐双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爱国审 判 员 林章勇人民陪审员 彭先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