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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彩富与被告苑福吉、中铁二十三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富,苑福吉,中铁二十三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501号原告:赵彩富,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苑福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中铁二十三局,住所地不详。原告赵彩富与被告苑福吉、中铁二十三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赵彩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彩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彩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赵彩富负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