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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立断、何传勇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断,何传勇,程富荣,刘英明,桂满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异15号异议人:王立断,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何传勇,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程富荣,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英明,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桂满花,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异议人王立断与申请执行人何传勇、程富荣、被执行人刘英明、桂满花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异议人王立断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立断(王立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立断(王立新)撤回异议申请。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