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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梁明龙、高士环、梁颖、大连龙环海洋资源有限公司、王明利、李冬梅、大连长兴海产科研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梁明龙,高士环,梁颖,大连龙环海洋资源有限公司,王明利,李冬梅,大连长兴海产科研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90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刘长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明龙。被执行人高士环。被执行人梁颖。被执行人大连龙环海洋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明利。被执行人李冬梅。被执行人大连长兴海产科研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利,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明龙、高士环、梁颖、大连龙环海洋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王明利、李冬梅、大连长兴海产科研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351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