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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红霞、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霞,王永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杨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霞,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涓,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英,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利,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所地范县新区十字坡大道路东。负责人王玉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青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萍,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张红霞、王永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张红霞预交纳的二审案件诉讼费21110元,上诉人王永利预交纳的二审案件诉讼费2111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预交纳的二审案件诉讼费211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王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