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永光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终153号抗诉机关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吴永光,男,布依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文盲,无业,住镇宁自治县。曾因犯绑架儿童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6年6月6日被原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9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之后又获减刑于201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7年2月1日又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永光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黔04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4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佳 宏审判员 陈 丽 馨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骁(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