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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一飞,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636号申请执行人马一飞,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总经理。关于马一飞申请执行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8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一飞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马一飞家具款二十二万一千零七十二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六十二元。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一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核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荣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