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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斌与马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马永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254号原告:马斌(身份证号:×××),男,回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县核桃庄乡堡子村一社75。被告:马永龙(身份证号:×××),男,回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青藏花园小区**#楼**楼****室。原告马斌与被告马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马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斌承担。审判员杨桂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张兰兰书记员祁富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