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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393郭新波与张能齐、徐加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波,张能齐,徐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郭新波被执行人:张能齐。被执行人:徐加翠。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郭新波与张能齐、徐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郭新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能齐、徐加翠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月梅审判员  沈代银代理���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候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