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3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段绪振、王中侠、江苏容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江苏容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段绪振,王中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阳光花园35号。负责人:杨成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容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科技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王广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徐州汽配城配件展览厅-101。法定代表人:李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三环东路18号汽配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科技大厦704室。法定代表人:朱艳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绪振,男,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中侠,女,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段绪振、王中侠、江苏容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524457.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静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