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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丽兵与被执行人屈红波买卖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丽兵,屈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彭丽兵,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屈红波,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丽兵与被执行人屈红波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29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将被执行人屈红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彭丽兵与被执行人屈红波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29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