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2196号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明,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杨柏林,男,1963年3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元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柏林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本金结清日为止,利率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即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0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并要求支付复利;2.由杨柏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杨柏林于2014年3月31日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利率为浮动利率,即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00%计算,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逾期还款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借款到期后,经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杨柏林仅于2016年6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将借款期间内的利息结清。杨柏林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杨柏林与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农户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杨柏林提供贷款额度25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14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1日。杨柏林可在额度有效期内在借款额度内循环贷款使用,利率为浮动利率,即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00%计算,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杨柏林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取贷款25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30日。借款到期后,经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杨柏林仅于2016年6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将借款期间内的利息结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杨柏林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足以证明该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杨柏林与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杨柏林应当向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关于复利问题,因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进行明确约定,故对于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本金结清日为止,利率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即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0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二、驳回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