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小刚与王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王昌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079号原告:李小刚,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昌胜,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李小刚诉被告王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小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李小刚负担。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