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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小刚与王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王昌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079号原告:李小刚,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昌胜,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李小刚诉被告王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小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李小刚负担。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