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卢青龙与任瑞、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青龙,任瑞,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卢青龙,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任瑞,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卢青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瑞、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瑞、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4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