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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4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有虎、杨青云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虎,杨青云,锁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宁0324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有虎,男,生于1991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12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看守所。被告人杨青云,男,生于1980年3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03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看守所。被告人锁忠林,男,生于1985年10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09年11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有虎、杨青云、锁忠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有虎、杨青云、锁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自己的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丁塘镇干湾沟村马某甲家,由杨青云在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屋内电视平台上摆放的一台黑色32英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盗走。作案后,马有虎将该电视机销售。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海尔牌32英寸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1200元。2.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马有虎驾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丁塘镇八方村顾某某家,将顾某某家中的一台黑色海尔牌60英寸液晶电视机盗走。作案后,马有虎、杨青云将该电视机以2200元钱出售给同心县石狮镇边桥村马某乙。被告人马有虎分得1000元,被告人杨青云分得12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海尔牌60英寸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4500元。3.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自己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丁塘镇吴家河湾村吴某某家,被告人杨青云在门外放哨,被告人马有虎翻墙入室,将吴某某家写字台上的一台黑色42英寸的海尔牌电视机及写字台上背包内的一部金色OPPO牌R9tm型手机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将所盗电视机以1350元销售;被告人杨青云将所盗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马泽明。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海尔牌42英寸的电视机鉴定价格为1500元,被盗的金色OPPO牌R9tm型手机鉴定价格为15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为3000元。4.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自己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丁塘镇长沟村马某丙家,将马某丙放在家中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方正牌电脑主机盗走。作案后,被告人杨青云将所盗电脑主机送给其朋友马泽明。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方正牌电脑主机鉴定价格为1000元。5.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自己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县哈某某家,将哈某某放在家中衣柜抽屉内的一枚女士黄金戒指、5枚环保纪念币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将所盗女士黄金戒指以600元人民币出售给同心县豫海镇恒通商场的一个女子;所盗5枚环保纪念币被被告人马有虎丢失。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克刻有梅花状图案黄金戒指鉴定价格为1525元。被盗5枚环保纪念币价值26元,被盗财物总价值1551元。6.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自己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县马某丁家,由杨青云在墙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马某丁家房间衣柜内的6200元现金和一只黄金手镯、一枚带黑色宝石的女士戒指、一枚菱形女式戒指、一枚女式戒指、两条黄金项链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将盗窃的赃款分给被告人杨青云32**元;被告人马有虎将盗窃的一只黄金手镯给其姑妈马某戊保存,一枚带黑色宝石的黄金戒指被被告人马有虎拿到红寺堡以1200元现金卖给一个金店里,一枚女式戒指和一条项链被被告人马有虎让其妹夫马龙以5080元现金出售,一枚菱形黄金戒指被被告人马有虎藏匿在家中,一条黄金项链被被告人马有虎交给其继母拿着。案破后,同心县公安局追回被盗的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2克黄金手镯鉴定价格为15860元,被盗的18克小截圆珠连接状黄金项链鉴定价格为5490元,被盗的16克小截圆珠连接状黄金项链鉴定价格为4880元,被盗的12.21克戒面镶有黑色宝石男士戒指鉴定价格为3724元,被盗的12克菱形花纹黄金戒指鉴定价格为3660元,被盗的7.8克圆形戒面旁边带有花纹的黄金戒指鉴定价格为2379元。被盗财物总价值42193元。7.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其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兴隆乡王团行政村王某某家,杨青云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王某某家屋内一部银灰色赛博手机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将所盗手机交给被告人杨青云。杨青云发现该手机己损坏,后在回家途中扔弃。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灰色赛博手机鉴定价格为150元。8.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其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王团镇北村杨某某家门口,由杨青云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受害人杨某某放在家中衣柜内的一部小米手机和30元钱盗窃。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用所盗窃的30元钱给其摩托车加油,小米手机被马有虎扔掉。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小米手机鉴定价格为1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130元。9.2017年2月5日,被告人锁忠林驾驶自己的黑色现代牌轿车拉着被告人马有虎到同心县韦州镇旧庄移民村韩某某家,将韩某某放在家中的一对银手镯、一只银牙签、一个铜酒杯、一台黑色海尔牌液晶电视机及13条零6盒香烟(3条芙蓉王牌香烟、5条蓝白沙牌香烟、5条紫云牌香烟、6盒吉祥兰州香烟)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分得3条芙蓉王牌香烟及4盒黑兰州香烟并自己吸食,电视机被锁忠林以1000元出售,剩余香烟被锁忠林以780元出售,银手镯、银牙签、铜酒杯被锁忠林遗失。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手镯鉴定价格为500元;被盗的银牙签鉴定价格为300元;被盗的铜酒杯鉴定价格为100元;被盗的黑色海尔牌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2000元;被盗的3条芙蓉王牌香烟鉴定价格为750元;被盗的6盒黑兰州牌香烟鉴定价格为108元;被盗的5条白沙牌香烟鉴定价格为550元;被盗的5条紫云牌香烟鉴定价格为5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4808元。10.2017年2月1日,被告人锁忠林驾驶自己的黑色现代轿车拉着被告人马有虎到××县卢某某家,后锁忠林在墙外放哨,马有虎翻墙进入,将卢某某家房内的一台46英寸黑色电视机盗走。作案后,马有虎将盗窃的电视机藏匿在自己家中,案破后,赃物追回。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6英寸黑色海尔牌电视机鉴定价格为2000元。指控认为,被告人马有虎、杨青云、锁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马有虎涉案数额60532元,数额巨大、杨青云涉案数额53724元,数额巨大,锁忠林涉案数额6808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有虎、杨青云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锁忠林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支持指控。被告人马有虎、锁忠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青云辩解在第五起犯罪事实中,其在外面放哨,被告人杨有虎进去盗窃,后来杨有虎告诉其没有盗窃到财物、在第六起犯罪事实中,其负责放哨,杨有虎进去盗窃,之后杨有虎告诉其只盗窃了6200元现金,没有盗窃其他财物。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自己的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丁塘镇干湾沟村马某甲家,杨青云在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屋内电视平台上摆放的一台黑色32英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盗走。作案后,马有虎将该电视机销售。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海尔牌32英寸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1200元。2.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马有虎驾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丁塘镇八方村顾某某家,杨青云在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顾某某家中的一台黑色海尔牌60英寸液晶电视机盗走。作案后,马有虎、杨青云将该电视机以2200元钱出售给同心县石狮镇边桥村马某乙。被告人马有虎分得1000元,被告人杨青云分得12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海尔牌60英寸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4500元。3.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自己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丁塘镇吴家河湾村吴某某家,杨青云在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吴某某家写字台上的一台黑色海尔牌42英寸的海尔牌电视机及写字台上背包内的一部金色OPPO牌R9tm型手机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将所盗电视机出售,被告人杨青云将所盗手机出售。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海尔牌42英寸的电视机鉴定价格为1500元,被盗金色OPPO牌R9tm型手机鉴定价格为15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为3000元。4.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自己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丁塘镇长沟村马某丙家,杨青云在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马某丙放在家中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方正牌电脑主机盗走。作案后,被告人杨青云将所盗电脑主机送人。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方正牌电脑主机鉴定价格为1000元。5.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自己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县哈某某家,杨青云在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哈某某放在家中衣柜抽屉内的一枚女士黄金戒指、5枚环保纪念币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将所盗女士黄金戒出售,所盗5枚环保纪念币被被告人马有虎丢失。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女士黄金戒指鉴定价格为1525元。被盗5枚环保纪念币价值26元,被盗财物总价值1551元。6.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自己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县马某丁家,杨青云在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马某丁家房间衣柜内的6200元现金和一只黄金手镯、一枚带黑色宝石的黄金戒指、两枚黄金戒指、两条黄金项链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将盗窃的赃款分给被告人杨青云32**元。被告人马有虎将盗窃的一只黄金手镯交给其姑妈马某戊保存,破案后被追回发还失主、将一枚黄金戒指藏匿在家中,破案后被追回发还失主、将一枚带黑色宝石的黄金戒指出售、将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委托马龙以5080元出售、将一条黄金项链送给他人。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2克黄金手镯鉴定价格为15860元、被盗的两条黄金项链鉴定价格分别为5490元、4880元、被盗的黑色宝石黄金戒指鉴定价格为3724元、被盗的两枚黄金戒指鉴定价格分别为3660元、2379元。被盗财物总价值42193元。7.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其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兴隆乡王团行政村王某某家,杨青云在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王某某家屋内一部银灰色赛博手机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将所盗手机交给被告人杨青云。杨青云发现该手机己损坏,后在回家途中扔弃。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灰色赛博手机鉴定价格为150元。8.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马有虎驾驶其银灰色五羊踏板摩托车捎着被告人杨青云到同心县王团镇北村杨某某家门口,杨青云在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受害人杨某某放在家中衣柜内的一部小米手机和30元现金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用所盗窃的30元钱给其摩托车加油,小米手机被马有虎扔掉。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小米手机鉴定价格为1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130元。9.2017年2月5日,被告人锁忠林驾驶自己的黑色现代牌轿车拉着被告人马有虎到同心县韦州镇旧庄移民村韩某某家,锁忠林在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韩某某放在家中的一对银手镯、一只银牙签、一个铜酒杯、一台黑色海尔牌液晶电视机及13条零6盒香烟(3条芙蓉王牌香烟、5条蓝白沙牌香烟、5条紫云牌香烟、6盒黑兰州香烟)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马有虎分得3条芙蓉王牌香烟及4盒黑兰州香烟并自己吸食,电视机被锁忠林出售,剩余香烟被锁忠林出售,银手镯、银牙签、铜酒杯被锁忠林遗失。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手镯鉴定价格为500元、被盗的银牙签鉴定价格为300元、被盗的铜酒杯鉴定价格为100元、被盗的黑色海尔牌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2000元、被盗的3条芙蓉王牌香烟鉴定价格为750元、被盗的6盒黑兰州牌香烟鉴定价格为108元、被盗的5条白沙牌香烟鉴定价格为550元、被盗的5条紫云牌香烟鉴定价格为5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4808元。10.2017年2月1日,被告人锁忠林驾驶自己的黑色现代轿车拉着被告人马有虎到××县卢某某家,锁忠林在门外放哨,马有虎翻墙入室,将卢某某家房内的一台黑色46英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盗走。作案后,马有虎将盗窃的电视机藏匿在自己家中,案破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46英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为各被害人报案,后同心县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并将三被告人分别抓获;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人基本情况,证实马有虎辨认出杨青云、锁忠林;锁忠林辨认出马有虎;杨青云辨认出马有虎;马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马有虎、杨青云;3.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有虎对其所实施盗窃行为的现场予以指认的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方位与概貌;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将被告人马有虎持有的一枚黄金戒指予以扣押、对被告人马有虎的住处搜查出的一台黑色海尔牌46英寸电视机予以扣押、对马某乙持有的黑色海尔牌60英寸液晶电视机依法扣押、对马某戊持有的一只黄金手镯予以扣押。以上扣押物品已发还失主;6.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海尔牌60英寸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4500元、银灰色赛博手机鉴定价格为150元、小米手机鉴定价格为100元、黑色42英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1500元、OPPO牌R9tm手机鉴定价格为1500元、黑色方正牌电脑主机鉴定价格为1000元、黑色海尔牌32英寸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1200元、黄金手镯鉴定价格为15860元、两条黄金项链鉴定价格分别为5490元、4880元、黑色宝石黄金戒指鉴定价格为3724元、两枚黄金戒指鉴定价格分别为3660元、2379元、黑色海尔牌46英寸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2000元、刻有梅花状图案黄金戒指鉴定价格为1525元、一对银手镯鉴定价格为500元、一只银牙签鉴定价格为300元、一个铜酒杯鉴定价格为100元、黑色海尔牌液晶电视机鉴定价格为2000元、3条芙蓉王牌香烟鉴定价格为750元、6盒黑兰州牌香烟鉴定价格为108元、5条白沙牌香烟鉴定价格为550元、5条紫云牌香烟鉴定价格为500元;7.被害人马某甲、顾某某、吴某某、马某丙、哈某某、马某丁、王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卢某某的陈述,证实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的特征;8.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马有虎及马有虎朋友手中以2200元购买一台60英寸液晶电视机并退回公安机关的事实;9.证人马某戊的证言,证实其替马有虎保管了一个黄金手镯,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10.证人马某己的证言,证实马有虎让其帮忙出售一只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其以5080元出售给一位不认识的女子,并将出售所得现金全部交给马有虎的事实;11.被告人马有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杨青云共同参与盗窃八起、与锁忠林共同参与盗窃两起的犯罪事实;12.被告人杨青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马有虎共同参与盗窃八起的犯罪事实;13.被告人锁忠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马有虎共同参与盗窃二起的犯罪事实;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马有虎于2012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青云于2003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锁忠林于2009年11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有虎、杨青云、锁忠林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被告人马有虎、杨青云、锁忠林当庭表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印证,属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有虎、杨青云、锁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马有虎参与盗窃十起,盗窃财物价值60532元,数额巨大;杨青云参与盗窃八起,盗窃财物价值53724元,数额巨大;锁忠林参与盗窃二起,盗窃财物价值6808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有虎分别与杨青云、锁忠林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应当对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被告人杨青云关于其在外面放哨,对马有虎盗窃的有些财物不知情的辩解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三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有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青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锁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马有虎、杨青云退赔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1200元、顾某某人民币4500元、吴某某人民币3000元、马某丙人民币1000元、哈某某人民币1551元、马某丁人民币42193元、王某某人民币150元、杨某某人民币130元;被告人马有虎、锁忠林退赔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4808元、卢某某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马卫东审判员顾小丽人民陪审员马忠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闫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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