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雪梅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琪鑫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威特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44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琪鑫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东三条4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冯长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臣,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金琪鑫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19号楼19411号。被执行人北京威特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块玉北街1号楼611室。法定代表人王雪梅,职务员工。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自由职业,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北京金琪鑫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梅、北京威特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2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手续,要求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姚幸阳法官助理 毛清扬书 记 员 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