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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永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2558号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新阳街萎园巷18号5栋3号1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566788183F。法定代表人:郭文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勇,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婷婷,该公司职工,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告:梁永兰,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年年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春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二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