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太俊与蒙美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俊,蒙美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1民初931号原告:张太俊,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林华,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光,男,住海口市,定安县定城镇莫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蒙美玉,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原告张太俊与被告蒙美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太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定安县见龙大道北侧367号的两间半商铺(即房权证定城镇字第XX**号房屋一半)所有权及房屋所占110.17平方米的土地(即定城国用(1998)字第187号土地的一半)使用权归属原告;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确认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与(2016)琼9021民初882号张太俊与蒙美玉合同纠纷一案相同且该案作出实体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起诉的,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存在重复起诉,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太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静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雯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