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京峰与杨萍、张万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京峰,杨萍,张万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179号原告:曹京峰,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萍,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万雨,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太脱拉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曹京峰诉被告杨萍、张万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曹京峰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京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曹京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