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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罗剑、陈瑶与攀枝花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剑,陈瑶,攀枝花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58号原告:罗剑,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陈瑶,女,汉族,1990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攀枝花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王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剑、陈瑶诉被告攀枝花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剑、陈瑶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剑、陈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原告罗剑、陈瑶负担。审 判 长  杨焕云审 判 员  冯川东人民陪审员  祝明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