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衣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衣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69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衣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衣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鲁0282刑初89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衣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衣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衣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衣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衣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衣某撤回上诉。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刑初8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道亮审判员  谭士海审判员  贾世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