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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7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烨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远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烨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远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7934号原告:重庆烨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太阳城1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22508620。法定代表人:候显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远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61923838。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董事长。原告重庆烨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烨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烨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烨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重庆烨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京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