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房县荣华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县荣华物业有限公司,王桂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863号原告房县荣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顺城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0684454365。法定代表人蒋志华。委托代理人李承绪,系房县荣华物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桂云,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原告房县荣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房县荣华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桂云已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县荣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房县荣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思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