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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静玉、林金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静玉,林金点,郑志军,李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5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静玉,女,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点,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郑志军,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第三人:李金英,女,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陈静玉因与被上诉人林金点、原审被告郑志军、原审第三人李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静玉在法院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静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丹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燕速录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