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与谭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谭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258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李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慧,该公司员工。被告:谭淑芳,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诉被告谭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