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沈元英与阮国林、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元英,阮国林,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沈元英,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阮国林,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邓鹏,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元英与被执行人阮国林、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元英于2017年10月10号向本院提出撤销(2017)鄂1224执596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徐永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