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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诗海与被执行人李光伟、XX、辽宁山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诗海,李光伟,XX,辽宁山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沈诗海。被执行人李光伟。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辽宁山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诗海与被执行人李光伟、XX、辽宁山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光伟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的利息;被执行人XX、辽宁山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XX名下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存款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