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超与成都松能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颜琼,鄢俊,张强,成都松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3554号原告:陈超,男,土家族,1983年3月2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琼,女,汉族,1977年7月7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鄢俊,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张强,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生,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成都松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西段778号成都七七国际商贸物流中心A区27-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510114587571290B。法定代表人:周学梅,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D584。负责人:范丹彦,该公司经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颜琼、鄢俊、张强、成都松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预交诉讼费700元。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鹤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