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段祚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段祚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4719号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166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89137J。负责人:杨俊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美,该公司员工。被告:段祚福,男,汉族,1965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因与被告段祚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仁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江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