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恩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恩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958号原告: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岚城乡翠园法定代表人:冯佳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刘小萍,系公司职员。被告:徐恩妹,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星海物业公司”)与被告徐恩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星海物业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星海物业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