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吉亚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吉亚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722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676928992F,地址内蒙古棋盘井镇棋盘井西街北新世纪小区。法定代表人韩冬梅,系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系该单位法务。被告吉亚图,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亚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亚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吉亚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娜 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承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