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执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清与被执行人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清,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玉清,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康建委6组红双喜6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消防队东侧。法定代表人宋志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清与被执行人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张玉清9,12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7,920,000.00元+1,200,000.00元),其中7,920,0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率12%计算。因被执行人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林口四办建筑面积4985.85平方米,产权证号0400340;建筑面积138.60平方米,产权证号403507及其他构筑物(详见评估报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14,560,798.5元,2017年9月8日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2017年10月27日,对该财产进行了第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为11,648,638.8元,因无人竞买,再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张玉清提出书面申请,同意以第二次网拍保留价11,648,638.8元接收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林口四办建筑面积4985.85平方米,产权证号0400340;建筑面积138.60平方米,产权证号403507及其他构筑物(详见评估报告)作价11,648,638.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玉清抵偿本金、利息、及所垫付的费用11,648,638.8元。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林口四办建筑面积4985.85平方米,产权证号0400340;建筑面积138.60平方米,产权证号403507及其他构筑物(详见评估报告)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张玉清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玉清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刘宝国审判员 赵昌志审判员 刘成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