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善四与永州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邵阳三鑫新时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四,永州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邵阳三鑫新时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曾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陈善四,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永州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贻宣。被执行人邵阳三鑫新时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鑫。被执行人曾浩明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三鑫新时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法定代表人:刘鑫。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法定代表人:文贻宣。被执行人曾浩明,男,汉族,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陈善四申请湖南省邵阳三鑫新时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善四于2016-10-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