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卢周盛、钟田凤等与陈宗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周盛,钟田凤,陈宗贵,北流市瑞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81民初2948号原告:卢周盛,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钟田凤,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陈宗贵,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北流市瑞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合源美地33栋4-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予华,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永顺新区粮食局三十米街。代表人:吴岩峰,该公司北流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该公司北流支公司员工。原告卢周盛、钟田凤与被告陈宗贵、北流市瑞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周盛、钟田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被告瑞泰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予华、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宗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周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亲属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亲属参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亲属参加处理事故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合计777833.6元;2、判令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陈宗贵、瑞泰运输公司依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1日11时25分,被告陈宗贵驾驶制动不合格且超过核定载重量(装载石粉57910KG,核定载重量14900KG)的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流市区方向往广东宝圩方向行驶,行至S215省道59KM+450M处时遇行人卢某没有监护人带领由其行车方向右侧横过道路左侧,由于被告陈宗贵驾车通过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及卢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使被告陈宗贵所驾车辆碰撞并碾压到卢某,造成卢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北交公认字[2017]第0007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宗贵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卢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卢某的损失有:1、亲属参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6528元;2、亲属参加处理事故误工费1500元;3、丧葬费30120元;4、死亡赔偿金9739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6、交通费2000元,合计1064048元,该笔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70%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获得赔偿金额为777833.6元。被告陈宗贵驾驶的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被告瑞泰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限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瑞泰运输公司辩称,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除丧葬费外,其余均不合理,死亡赔偿金应按广西农村标准10359元∕年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10000元为宜,交通费没有票据不予支持,亲属参加处理事故误工费、亲属参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请求重复,应按广西农村标准3人3天,确定金额为936元。瑞泰运输公司是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瑞泰运输公司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了4万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应将该笔费用返还给瑞泰运输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原告请求的各项经济损失除丧葬费外,其余各项均不合理,死亡赔偿金应按广西农村标准10359元∕年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10000元为宜,交通费没有票据不予支持,亲属参加处理事故误工费、亲属参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请求重复,应按广西农村标准3人3天,确定金额为936元。本案事故车辆超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商业第三者的范围内扣减10%的绝对免赔率。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同责40%扣减超载绝对免赔率10%后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不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承担。被告陈宗贵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簿;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陈宗贵驾驶证、桂K×××××号车行驶证;4、保险凭证;5、桂K×××××号车检测单;6、瑞泰运输公司登记情况;7、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登记情况;8、证明;9、证明;10、尸检检验鉴定书;11、事故现场图;12、司法鉴定意见书;13、卢周盛、钟田凤工资银行流水账;14、内地居民采集表;15、房租、水电收据、车票;16、深圳社保参保证明;17、深圳市居住证;18、卢某预防接种证;19、卢周盛、钟田凤结婚证;20、出生证。被告瑞泰运输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收条;2、陈宗贵驾驶证、从业资格证;3、桂K×××××号货车运输资格证;4、桂K×××××号货车保单。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书;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3、查勘记录、调查照片10张。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均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1日11时25分,被告陈宗贵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量(装载石粉57910KG,核定载重量14900KG)的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流市区方向往广东宝圩方向行驶,行至S215省道59KM+450M处时遇行人卢某没有监护人带领由其行车方向右侧横过道路左侧,由于陈宗贵驾车通过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及卢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使陈宗贵所驾车辆碰撞并碾压到卢某,造成卢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北交公认字[2017]第0007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宗贵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瑞泰运输公司,被告陈宗贵是该公司雇请的司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原告卢周盛是卢某的父亲,原告钟田凤是卢某的母亲。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卢某随两原告在广东省深圳市居住生活,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19日,卢某在北流市那排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事故发生后,被告瑞泰运输公司支付了40000元给原告卢周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参照2017年7月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2017年8月起实施的《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导致卢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973900元(48695元/年×20年);2、丧葬费30120元(5020元/月×6个月);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938.7元(104.3元/天×3天×3人);4、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500元。合计1035458.7元。本院认为,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事故现场勘验以及对事故证据、原因的分析,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与客观事实相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并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赔偿划分的依据。本院结合事故认定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方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过高,本院依法确定为938.7元;原告请求的亲属参加处理事故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丧葬费301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卢某生前从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随两原告在广东省深圳市居住生活,2016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2017年5月21日)前在北流市那排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未满一年),事故发生前其经常居住地、消费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按广东省深圳市标准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瑞泰运输公司、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按广西农村标准计算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确认为30000元;原告请求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认定为500元。本案事故车辆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1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事故车辆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虽然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100万元,但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责任免除事由:“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已在保险单中对该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对合同相对人进行了明确提示,因此该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核定载重量为14900KG,实际装载石粉57910KG,超载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事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本案原告交强险外的损失免赔10%,因此,本案原告交强险范围外50%的损失462729.35元[(1035458.7元-110000元)×50%=462729.35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被告陈宗贵是被告瑞泰运输公司雇请的司机,被告陈宗贵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人损害,雇主即被告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北流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本案原告交强险外的损失免赔的10%应由被告瑞泰运输公司承担,因此,本案原告交强险范围外10%的损失92545.87元[(1035458.7元-110000元)×10%=92545.87元]应由被告瑞泰运输公司承担,扣减其已支付的40000元,被告瑞泰运输公司应赔偿原告52545.87元。被告陈宗贵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并未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宗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共计110000元给原告卢周盛、钟田凤。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共计462729.35元给原告卢周盛、钟田凤。三、被告北流市瑞泰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共计52545.87元给原告卢周盛、钟田凤。四、驳回原告卢周盛、钟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8元,减半收取计57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周盛、钟田凤负担113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4263元,被告北流市瑞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78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姚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