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云章与冯文政、雎美侠、陕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章,冯文政,雎美侠,陕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940号原告:王云章,男,生于1960年5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兆奇,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文政,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8日。被告:雎美侠,女,57岁,住址同上,系冯文政之妻。被告:陕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诉称,2011年5月27日至8月4日,被告冯文政、雎美侠先后三次借原告400000元,后归还了100000元,下余300000元未还。2016年3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王云章与被告冯文政、雎美侠、陕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再无法提供三被告的其它地址,且原告称被告陕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云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给原告王云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员  田建林人民陪审员  孙艳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