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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姜梅芳、杨仕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梅芳,杨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姜梅芳,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杨仕林,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区。姜梅芳与杨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梅芳于2017年4月6日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仕林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诉讼费7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仕林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仕林有浙H×××××小车,本院另案已经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杨仕林与妻子陈中英所共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北关路69幢601室房地产,设定银行抵押贷款,暂不宜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另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仕林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仕林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仕林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姜梅芳,申请执行人姜梅芳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仕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刘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