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姜宝翠与黄昌富、黄昌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翠,黄昌富,黄昌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1346号原告:姜宝翠,女。被告:黄昌富,男。被告:黄昌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宝翠诉被告黄昌富、黄昌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宝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宝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炳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蟪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