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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瑞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亿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瑞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邵阳亿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瑞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阳亿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邵阳市瑞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邵阳亿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公司纠纷一案中,按照法定执行程序对邵阳亿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查核其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调查核实邵阳市瑞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大勇已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