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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乐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乐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鄂尔多斯市三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17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乐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鄂尔多斯市三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65301289。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立坤,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汉族。原告鄂尔多斯市乐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乐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雪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子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