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张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511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建义,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海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诉张建义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14刑初25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义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移送强制执行。2017年7月17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羽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