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贾成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496号原告:贾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翡翠城北城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兆杰,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雷,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绍婕,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成撤回对被告陈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