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执4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博尧建材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惠民环保节能技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博尧建材有限公司,牡丹江惠民环保节能技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4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博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宪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牡丹江惠民环保节能技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冯庆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博尧建材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惠民环保节能技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牡丹江惠民环保节能技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提请再审,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申244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中止案件执行。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黑10民再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770号民事判决及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并发回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重审。现被执行人牡丹江惠民环保节能技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丽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