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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沈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沈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234号原告:郭某某,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如,上海爱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沈某,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许某,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沈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许 颢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