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翟晓丽、李爱珍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晓丽,李爱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611号申请人翟晓丽,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李爱珍,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公楼。负责人胡瑞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翟晓丽诉申请人李爱珍、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翟晓丽诉申请人李爱珍、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翟晓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072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爱珍前期垫付医疗费损失228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三、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