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寿根与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寿根,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3001号原告:胡寿根,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告: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工业园区云峰毛田区块,注册号331123000010099。法定代表人黄俊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寿根与被告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寿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芳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