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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丁洁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丁洁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彩云,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洁美,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隆,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闸北第一征收事务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洁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2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丁洁美赔偿医疗费3,26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争议焦点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上诉人闸北第一征收事务所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起因系丁洁美帮助其丈夫贺天祥使用暴力对该公司工作人员王鉷进行殴打所致。且王鉷始终处于被动防御地位,未与对方进行斗殴,无法预见丁洁美之后倒地受伤一事,王鉷的被动防御行为与丁洁美所受伤害并无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丁洁美辩称,本案起因系丁洁美为隔开与闸北第一征收事务所公司工作人员王鉷激烈扭打的其丈夫贺天祥未果而受伤所致。在年龄、体格都优于丁洁美的情况下,王鉷理应预见到其行为或将造成丁洁美受伤,但其仍放任前述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综上,闸北第一征收事务所公司应就丁洁美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丁洁美因拉架而倒地受伤,该损害后果与当时互相扭打的王鉷与贺天祥的行为均有因果关系,该二人均对丁洁美的受伤具有过错。鉴于王鉷系闸北第一征收事务所公司工作人员,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贺天祥、丁洁美发生冲突,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闸北第一征收事务所公司作为雇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酌情确定由该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均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至于具体赔偿金额,本院对于一审法院相关认定意见一并予以认可,不复赘述。综上,闸北第一征收事务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明华代理审判员  吴秉衡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