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增苗与魏少华、叶春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苗,魏少华,叶春景,袁明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985号原告:张增苗,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魏少华,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叶春景,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袁明钢,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张增苗与被告魏少华、叶春景、袁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张增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增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应晓东人民审判员 竺传来人民陪审员 吴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秋燕?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