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学庆与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庆,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160号之一原告:赵学庆,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郭强,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赵学庆与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学庆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学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庆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赵学庆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静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