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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8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卫巍与申刚、陈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巍,申刚,陈婵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8901号原告:卫巍,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沿心、范红宇(实习),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刚,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陈婵杰,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申刚妻子。原告卫巍诉与被告申刚、陈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沿心、范红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刚、陈婵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要求偿还未果。被告申刚、陈婵杰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亦未参加庭审。根据原告的起诉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申刚向原告卫巍借款2150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7月19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将215000元,分5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借款转到被告申刚名下。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卫巍与被告申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的借贷合同。原告卫巍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申刚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申刚、陈婵杰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原告卫巍要求被告申刚、陈婵杰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申刚、陈婵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刚、陈婵杰偿还原告卫巍借款21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进行计算,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被告申刚、陈婵杰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中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