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9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李小平、衡莉、李国强、李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李小平,衡莉,李国强,李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945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吕志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微,女,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女,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行员工。被告:李小平,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衡莉,女,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李国强,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李庚,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李小平、衡莉、李国强、李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号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蕾 来源:百度搜索“”